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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是申请执行人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最高效的路径。本文以法发〔2025〕8号《意见》及法释〔2024〕13号《解释》为基础,系统梳理从申请书撰写、证据材料准备、与法院沟通跟进,到不移送情况下检察监督与刑事自诉救济的全流程操作指南,为强制执行律师及债权人提供专业指引。
申请法院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是申请执行人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最主要、最高效的路径。这并非一个简单的口头请求,而是一个需要严谨准备、书面申请并主动跟进的系统性法律行动。根据2025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及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移送拒执罪线索,并可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刑事自诉等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本文从申请书的撰写、证据材料的准备、与法院的沟通跟进以及不移送情况下的救济路径四个维度,系统梳理申请法院移送拒执罪案件的完整操作流程,为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中心及合作律师提供专业指引。
向执行法官提交一份正式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移送申请书》是启动程序的第一步。这份申请书是申请执行人的核心法律文件,必须清晰、有力地论证被执行人已涉嫌犯罪。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第一,当事人信息。明确列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二,执行依据。写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的文号、作出法院及生效日期,并概述其中确定的被执行人义务。
第三,移送请求。明确提出“请求贵院依法将被执行人XXX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及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法释〔2024〕13号《解释》,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事实与理由。需要结合证据,详细论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行为。例如:“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位于某具体地址的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其亲属,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被执行人经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报告财产,并持续进行高消费,其行为已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必须随附一份详实的证据清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以下五类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
具体而言,需要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三大类:
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明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如有),这是证明“情节严重”的有力证据。
包括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理财产品等查控信息;资金流水: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在判决生效后有大额资金流动或向关联人转账;高消费记录:其乘坐飞机、高铁,或在星级酒店消费的记录。
包括财产转移证据:房产、车辆的过户登记信息,虚假的离婚协议,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合同等,尤其需要重点关注法释〔2024〕13号《解释》中明确列举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妨碍执行证据: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其经处罚后仍不改正;虚假报告证据:被执行人提交的虚假财产报告与法院查实的真实财产情况对比材料。
提交申请和证据后,不能被动等待。需要主动与执行法官或法官助理保持沟通。
第一,确认收悉。提交材料时,务必要求法院签收并注明日期,最好能够拿到收件回执,并确认材料已转交给承办法官。
第二,定期跟进。以礼貌、专业的方式定期询问案件审查进展,提醒法官关注该移送申请。
第三,补充材料。根据法官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任何新的线索或证据。
根据《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执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申请执行人在跟进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公安机关是否依法接受材料并出具回执,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立案决定。
如果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移送条件,或者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十五日)未作答复,申请执行人并非无路可走,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实施监督,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有权审查法院不移送或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若认为理由不成立,可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通知其立案。在申请检察监督时,应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
这是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的最终救济途径。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前提条件,缺一不可: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自诉的立案条件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若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决定不予立案,但尚未达到提起自诉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还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详细阐述认为应当立案的理由和证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以刑促执”的最终目的不是将对方送入监狱,而是实现债权。要巧妙利用法律规定的从宽处理机制,将其作为谈判筹码。
根据法释〔2024〕13号《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立案侦查阶段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依法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策略应用:一旦刑事程序启动(无论是公安立案还是法院受理自诉),应立即通过法官或直接与对方沟通,明确告知其面临的刑事风险(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以及主动履行后可获得的从宽处理机会。这种强大的心理压力往往能促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想方设法筹款,从而实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申请法院移送拒执罪案件,是申请执行人运用刑事手段促进执行的核心路径。从申请书的精心撰写、证据材料的系统整理,到与法院的主动沟通,再到不移送情况下的检察监督与刑事自诉救济,每一步都需要专业、严谨的法律操作。申请执行人及代理律师应熟练掌握上述操作要点,以刑事程序的强大威慑力为后盾,高效推进执行,最大化实现债权。
本文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等法律法规整理编写,仅供普法参考。各地法院、公安机关对拒执罪案件的移送及立案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案件的执行路径及法律适用,应以受案机关的最新规定为准。涉及具体执行案件的代理策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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