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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投后企业财务造假后,启动刑事立案是挽损工作中威慑力最强、也最具专业难度的一步。其核心挑战在于将商业怀疑转化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法律证据,并精准匹配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防止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本文以2026年5月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检、公安部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基础,系统梳理从罪名选择、证据链构建、报案流程到应对“不予立案”的全流程操作策略,为投资机构及风控赋能中心提供完整的刑事控告指引。
报案时不能笼统描述“他们造假”,必须精准对应《刑法》中的具体罪名。不同罪名对应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标准和立案优势。针对投后企业财务造假,主要适用罪名及其选择策略如下。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适用场景为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确将依法从严惩治此类犯罪作为重点工作方向。如果被投企业具有上市或发债主体资格,该类罪名的立案依据相对充分。
欺诈发行证券罪。 适用场景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或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或企业债券。该罪名针对发行阶段的欺诈行为,法定刑期较重,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震慑力强。
合同诈骗罪。 适用场景为在融资或并购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履行投资协议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该罪名在投后挽损中最为常用,但刑事立案门槛较高——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根本没打算履行合同义务”或“完全虚构了履行能力”。单纯的财务数据夸大未达到这一标准可能不被受理。
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适用场景为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财务资料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名下或由其实际控制的关联账户。此类罪名容易立案——资金流向个人账户或关联方账户的客观事实一旦形成完整闭环,属于事实清晰、定性明确的刑事犯罪,而非商业纠纷。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适用场景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进行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已调整至三万元以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了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入罪门槛大幅降低。这一变化为投资方就中小规模侵占行为启动刑事立案提供了更充分的制度支撑。
公安机关立案前需要进行初查,报案方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仅凭投资协议和账面亏损报告是不够的。需要系统构建以下三条证据链。
包括投资协议、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资金确实按约定投入;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证明投资方是基于该等数据作出的投资决策。需保留完整的投资文件链,以证明投资关系的真实性、投资金额的确定性及投资依据的具体性。
第一,内外账对比。如果能获取目标公司的真实账册(内账)与报送投资方的报表(外账)进行对照,在关键科目出现完全不一致,这是最直接的有力证据。第二,虚假业务凭证。包括伪造的销售合同、虚开的发票、缺乏物流记录的出库单等。第三,资金回流证据。证明投资款通过虚构的采购或交易,转了一圈后回流至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账户——体外循环的完整路径是认定诈骗行为的核心物证。第四,监管函件。如果证监会或交易所已经下发了《问询函》《警示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的重要支撑材料,能够显著缩短审查周期。
包括证明行为人明知财务数据虚假仍用于融资的邮件、微信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资金未按约定用途投入生产经营,而是被挥霍、转移或挪作他用的证据。根据最高检《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罪名及其可能的竞合关系,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通常向犯罪行为地(造假行为发生地、合同签订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投资方所在地,需视具体罪名而定)的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报案。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也可向证监局举报,由证监局移送公安机关,启动行刑衔接程序。
包括由专业律师撰写的《刑事控告书》,重点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事实论述,而非商业违约的叙事;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控告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如果公安机关口头拒绝受理,务必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在少数情形下,如果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检察院不予监督,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获受理,可先向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举报其违法违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进一步畅通行刑衔接机制,研究关键证据的互认与转化规则,提升重大恶性违法案件的查处效率”。一旦行政监管部门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往往会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这比投资方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成功率更高。
并非所有财务虚假陈述均构成刑事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化门槛才能触发刑法规制。根据最高检相关解答,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均规定“造成投资者(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报案前应咨询专业律师,确认涉案金额和情节是否达到法定立案追诉标准。
在证据未固定前,不宜贸然惊动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免其销毁账册或转移核心资产。可考虑申请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即进行秘密调查或突击搜查。
康得新案实际控制人钟玉因欺诈发行证券罪等多项罪名,被终审判刑并处罚金;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获刑;獐子岛原董事长吴厚刚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当前对财务造假的刑事追责已全面升维,实控人刑期记录不断被刷新,罚金数额呈现数量级增长。
启动刑事立案是一场专业的法律系统工程。建议采用“民刑交叉”的并行策略:一方面准备民事起诉以保全资产,另一方面整理完整的刑事控告材料向公安机关或监管部门依法举报,通过刑事程序的巨大威慑力促使对方回到谈判桌前进行实质性赔偿。
本文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检《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及2026年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整理编写,仅供普法参考。各地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程序及证据材料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案件的刑事控告路径及法律适用,应以受案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为准。涉及具体投资纠纷的代理策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刑事控告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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